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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3.15"起源于美国。1962年3月15日,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出《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情咨文》,正式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,具体表述为四项权利: 1. 安全的权利,即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免受危险商品危害的权利; 2. 了解的权利,即保护消费者免于因虚伪欺诈或使人误信的广告、宣传和表示而受损害,及向消费者提供选择商品所必备知识的权利; 3. 选择的权利,即保证消费者以竞争价格获取各种商品和服务,在由政府实行限制的非竞争性经济中,则保证消费者以公正价格获得优质商品和服务的权利。 4. 意见被尊重的权利,即要求政府在决定政策时,应保证消费者意见被充分考虑,并公正迅速地予以处理的权利。 这四项消费者权利,迅速传遍世界,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赞同,成为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奋斗目标。后经补充第五项权利,即损害救济的权利,被公认为消费者五项基本人权。 由于咨文首次表达了消费者权益的概念,对于消费者运动有重大历史意义,因而3月15日被国际消费者联盟定为定为"世界消费者权益日"。 中国开始实行“3.15”已经有21年了,直至今日,3.15给我们带来了什么?对于消费者来讲,消费的权益有多大的改变,年年都再搞3.15维权,维权带来的是什么?给什么人带来了好处。 3.15对厂商有什么作用?只是一个普通的日子,还是能有什么特别的意义? 3.15,也许大家都已经习以为常,不再认为这有什么特殊的,也许“3.15”真的已经被忘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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